功能描述:放大或缩小选定对象,缩放后保持对象的比例不变。
命令访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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菜单项:修改>缩放
功能区:常用>修改>缩放
工具栏:修改>缩放
命令行:SCALE
命令别名:SC
命令行信息:
选择对象:
选择基点: 基点是指缩放中心点。选取的对象将随着光标的移动幅度的大小放大或缩小。
指定比例因子或 [复制(C)/参照(R)] <默认值>:
指定比例因子
按指定的比例放大选定的对象。 大于 1 的比例因子使对象放大。 介于 0 和 1 之间的比例因子使对象缩小。 还可以拖动光标使对象变大或变小。复制
创建要缩放的选定对象的副本。指定比例因子或 [复制(C)/参照(R)] <当前值>:
参照
按参照长度和指定的新长度缩放所选对象。指定参照长度 <当前值>:
指定新的长度或 [点(P)] <当前值>: